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局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受理: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2)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6个月仍不予注册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 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8) 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 执行刑罚的行为;
(2) 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 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4) 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三、申请期限
申请人在知道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审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但 XXX 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送达
昆明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批准延长期限的,90日内)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七、执行
双方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和不予受理决定,可以在15日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