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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律师版式设计版权纠纷

山西律师为了界定版式设计权的性质,有必要将其与出版者可能享有的其他几类权利作一下比较。

  首先,图书出版者在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对著作权人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但专有出版权同版式设计权截然不同。专有出版权是直接从著作权中派生出来的,它不能独立于作品而存在;而版式设计权有其独立的客体,因而能够自立存续。即便相关作品的保护期届满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也仍然继续存在。专有出版权的有效期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版式设计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另外,专有出版权的法定主体只限于图书出版者,而版式设计权的主体包括图书、报刊出版者。

  其次,版式设计同德国著作权法中的特定版本保护权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制版权有明显的差别。制版权是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中特有的一种权利。经1992年6月修订后的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保留了旧法对制版权的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规定:“无著作财产权或著作财产权消灭之……人之文字著述或美术著作,经制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排印,或就美术著作原件影印首次发行,并依法登记者,制版人就其排印或影印之版面,专有以印刷或类似方式重制之权利。制版人之权利,自制版完成时起算存续10年。”

  山西律师制版权和版式设计权保护的主体都是出版者,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两者之间仍有以下区别:首先,前者只涉及未受或者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后者则涉及所有的作品;其次,前者只包括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且限于首次发行这些作品的出版者,而后者则没有这种限制;再次,前者经注册才产生而后者并不以注册为条件;最后,前者的权利仅仅是“专有以印刷或类似方式重制”,而版式设计权则是“专有使用权”,该权利不仅限于以印刷或类似方式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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