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1)成本
①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②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③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⑤管理费:以本款①到④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⑥贷款利息。
(2)利润
(3)税金
(4)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同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