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三项:一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是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是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召开:1.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2.在清算组织要求时召开;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全体债权人均可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以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通常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实现的。会议决议的形成。一般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第二,过半数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对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法律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即不仅要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而且要求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旦按上述条件通过,就对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包括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中有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决议的形成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决议内容明显地损害了部分债权人的利益等,该债权人可在决议作出后的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决议违法的,应当作出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认为决议不违法的,应当说明理由,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