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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德为律师食品安全

山西德为律师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 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 月1 日起施行。其中,在第三章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损害人民身体健康,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 )药品所含成人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 )未取得批准方号生产的;3 )变质不能药用的;4 )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生产、销售假药的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养活的收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废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行政责任。《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上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 以上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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